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今年以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反餐饮浪费、车用燃油质量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富拉尔基区某养生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5月28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养生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若干人正在进行艾灸,现场墙壁悬挂宣传板,内容为“熏蒸十大好处:1.疏通经络:可放松筋骨,打通人体经络,促进身体循环,对各种痛风有效;2.净血排毒:可改善人体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出内废物及肝肾毒素;3.清毒杀菌:可深入皮下组织,洁净全身,清热杀菌,去死皮使肌肤美白;4.消防疲劳:可使全身放松,缓解压力,使心情放松愉快回复活力;5.活化细胞:通过熏蒸,可使全身细胞活跃,有效改善体质,增加免疫机能;6.强化机能:可刺激人体微循环系统,改善人体各机能;7.减肥瘦身:可帮助排汗,消除多余热量,燃烧多余脂肪,使身材苗条,凹凸有形;8.美容除斑:可调节内分泌,预防妇科病,消除色班;9.改善睡眠:改善失眠、多梦的正装,令人神清气爽;10.改善手脚冰冷:可促进血液循环,改善人体循环系统使全身血液循环良好。
经查,当事人在宣传商品时,在未对商品功效等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将通过网络搜索相关图片悬挂于营业场所对外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富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4月9日,富裕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加油站所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6月9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购进,数量为2吨,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6112.16元,获违法所得812.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2.16元、罚款16112.16元的行政处罚。
碾子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碾子山区某医院发布涉及诊疗办法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6月17日,碾子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某医院微信公众号所发布广告内容含有“顽固疼痛不可怕疼痛科有办法-银质针治疗法”涉及诊疗办法的医疗广告的用语。
经查,该院公众号建于2018年6月,主要功能用于院内学术交流和医术推广和宣传。该院于2024年3月30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顽固疼痛不可怕疼痛科有办法-银质针治疗法”的宣传是由疼痛科供稿,主要目的为了让患者可以了解该院开展这种诊疗方法,宣传内容中主要介绍“银质针治疗法”这种诊疗方法的功效、适应症及禁忌症。截至检查时宣传稿件的浏览量共计613次,该院已于2024年6月12日将宣传稿件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案
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家乐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规定改正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案餐饮服务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县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4月25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南县某电动车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爱玛牌”电动车34台,电动车执行标准为GB17761-2018,其中三台电动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鞍座长度超过350mm,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宽度超过175mm。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此商品并将涉案电动车扣押。经查,该“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购进,购进价格1550元/台,门店销售价格1850元/台。至案发时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爱玛”牌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1100元的行政处罚。
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华区某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百货商店开展日常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总经销商为北京某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为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昂富庄园·蒙娜斯干红葡萄酒”1瓶。执法人员在检查该瓶葡萄酒的食品标签时发现,在该瓶葡萄酒的食品标签上印有“国科优选专供”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与北京某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可以在其直播项目中销售国科优选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1年。于是当事人在2023年11月08日取得《营业执照》,租赁房屋后便从事食品及日用品销售的经营活动。2024年2月1日,由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往当事人处1箱(共计6瓶)“昂富庄园·蒙娜斯干红葡萄酒”,该葡萄酒系在“直播项目”的网络平台上以每瓶33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所得归北京某优选公司收取,当事人以线下付货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当事人以网络平台销售价格的8%的比例进行提成,截止2024年4月25日案发,当事人已经成功给付消费者5瓶“昂富庄园·蒙娜斯干红葡萄酒”,获取违法所得1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没收“昂富庄园·蒙娜斯干红葡萄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