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今年以来,阿拉善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未落实防蝇措施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未落实防蝇措施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职工食堂就餐区灭蝇灯蝇虫尸体未及时清理,操作间蒸车附近一目见7到8只苍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案例二:额济纳旗某单位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镇(内蒙古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依法对额济纳旗某单位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8日额济纳旗策克镇(内蒙古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人员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某单位食堂采购食品原料青豆(速冻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额济纳旗策克镇(内蒙古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额济纳旗策克镇(内蒙古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复查,该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落实
案例三:内蒙古某公司职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依法对内蒙古某公司职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4日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某公司职工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复查,该企业单位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案例四:阿左旗某工地食堂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左旗某工地食堂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左旗某工地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食堂后厨操作间发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拉善左旗某养老机构食堂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拉善左旗某养老机构食堂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左旗某养老机构食堂待使用的不锈钢餐盘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5月24日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LS20240129)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养老机构食堂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拉善左旗某医疗机构食堂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拉善左旗某医疗机构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左旗某医疗机构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职工就餐区域内的废弃的洗碗间内摆放有4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该医疗机构食堂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