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牛肉馆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案
2024年7月23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线索对当事人盘州市某牛肉馆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和随机走访消费者,发现当事人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配制蔬菜拼盘、餐巾纸、包装餐具到餐桌上用于顾客消费,提供过程中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7月18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某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华联龙里店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相符,货架上实物标价签零售价格为69.9元/瓶,消费者购买结算时实际结算价格为99元/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方县某某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6月3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大方派出所的电话反映,称有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大方县某某超市购买白酒饮用后致人住院抢救,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大方县某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区某中心小学食堂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3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乌当区某镇中心小学食堂生产经营的自制油炸花生米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购进花生米后,通过油炸制成“自制油炸花生米”供食堂早餐食用。2024年6月12日,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自制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