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食品广告的提示,要求太原市企业发布食品广告时,不得使用“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国家级”“最佳”等用语。
为有效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企业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使用“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国家级”“最佳”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针对赠品,食品广告中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市市场监管局强调,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外,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自律意识,严格把关,依法审查、核对,确保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导向正确、真实合法,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对于发布违法违规食品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予以惩处。(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