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激励育种创新,根据《上海市种子条例》,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近日印发《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列入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管理,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处于空白状态。本市一些优势特色作物,如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等,都没有列入登记目录,亟待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面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本市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2023年11月1日,《上海市种子条例》正式实施,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经历了成立起草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完善内容、主任办公会讨论等四个阶段。《办法》起草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激励育种创新。落实《上海市种子条例》,发挥品种认定“指挥棒”作用,科学、公正、及时地对本市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激励育种创新,加快本市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二是体现上海特色。依托本市种业创新优势,通过《办法》的实施,加强本市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等优势特色作物品种管理,强化种源保障,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优质农产品消费需求。三是注重种子全程管理。对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试验、认定及撤销等进行全链条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正面引导农民选种,保障用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