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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业农村委印发《2024年上海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2024-05-07 13:26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编辑:杨玉国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上海市种子条例》,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根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与我委春耕备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衔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2024年上海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上海市种子条例》有关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2024〕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盯国家种业振兴和本市乡村振兴发展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种源质量提升,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执法,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为推进本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优化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品种身份证和种子认证制度,推进品种同质化、“仿种子”治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白皮袋”种子、网络违法售种等行为,辖区内水稻、玉米制繁种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为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提供高质量种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品种源头治理

1. 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研究制定本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加强全链条保护。编制本市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种业管理处、各区农业农村委)

2. 加强品种试验审定(登记)管理。做好省级品种审定标准与国家级品种审定标准衔接,严格执行新修订上海市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完善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依法加大问题品种撤销力度。严格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引种试验、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试验和自主DUS测试等试验监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工作,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3. 加快推行品种身份证管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提交符合要求的品种标准样品。依托种业大数据平台和本市种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等信息,做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发挥品种身份信息在打假维权、育种创新中的作用。(种业管理处、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强化质量全程监管

1. 加强繁制种基地监管与服务。以种子生产许可备案、品种真实性及权属等为重点,开展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指导企业加强种子生产质量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私繁滥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基地良好秩序。在水稻、玉米苗期、花期和收获期等关键时点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对种子基地侵权生产等投诉线索及时查处。开展全市水稻高质高产繁制种基地创建活动,确保水稻种子质量和数量安全。(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2. 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定本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分别在春、秋、冬季,以水稻、玉米、绿肥及主要蔬菜等作物种子为重点,对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全年抽检样品数不少于800个。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严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对投诉举报多、发现问题多的企业适当加大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对本市承担国家和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承储品种、数量、质量及过程管理,确保储备任务有效落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3. 加强种业市场监督检查。在春夏播、秋冬种等关键时期,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销售台账、经营备案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内容。开展种畜禽、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畜冷冻精液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假劣桑蚕种和食用菌菌种等问题。加强生产用种供需分析和市场监测,强化种源调度和余缺调剂,确保供种市场平稳运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农业农村委)

4. 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或经营备案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网络售种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网络售种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在适宜种植区外推广种植。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5. 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鼓励认证机构取得认证资质、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种子认证技术示范培训,帮助企业加强质量全过程管理,优先采信认证种子。引导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参加种子认证,打造本市种子质量品牌。(种业管理处、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三)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1. 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加强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种业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2. 严格种业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于跨区域、重大案件由市级查办或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单位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3. 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侵害品种权、制售假劣种子、基地私繁滥制、网络违法售种等问题为重点,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戒,有效引导、有力震慑,向社会传递“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主动通报监督检查和重点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梳理发布涉种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种子信息,严防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 完善种业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规章,宣传贯彻《上海市种子条例》,制定和实施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救灾备荒种子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制度,不断健全种业法治体系,提升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种业处、法规处)

2. 推动种业标准提档升级。研究完善种子、种畜禽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开展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加快本市品种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 推进种业监管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快速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在识假辨假、调查取证等方面作用,提升监管执法技术支撑能力。推进种业数字化建设,完善本市种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全面提升种业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种业管理处、各区农业农村委)

4. 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种业监管执法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种业专业技术和执法培训,改善监管执法装备条件,保障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必要工作经费,在品种权保护、网络售种等领域,探索务实管用的监管执法方式。健全种子检验和品种测试机构建设,提高精准快速检测鉴定能力,为打假护权提供有力支撑。(种业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各区农业农村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堵疏结合,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执法。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构建社会参与、监督有力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

(三)做好宣传总结。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各单位积极开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按时报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于11月3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相关建议和典型案例报送种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