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青市监法〔2023〕12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出台过程
按照国务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充分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制骨干集中开展了《裁量基准》编制工作。通过多方调研,对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整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开展专家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等程序,最终形成《裁量基准》。12月5日,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印发至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执行。
三、整体框架
《裁量基准》划分为市场主体登记、价格监管、公平竞争执法、网络交易监管、广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产权、其他等14个板块325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共74部。
《裁量基准》基准表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等级、适用条件、裁量标准和备注6个部分。
四、主要内容
(一)违法行为。指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三)裁量等级。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所区分的轻重等次,包括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等级。
(四)适用条件。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五)裁量标准。指按照处罚依据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幅度。
1.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
2.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
3.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70%以上的部分。
(六)基准适用
1.符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适用本基准;
2.《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已作规定,本基准未做另行规定;
3.规定对于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裁量基准》只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对不需裁量,如只有警告或者固定数额罚款的,未进行收录;
5.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都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合并为一项基准;
6.对于2023年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实施时间较短,从轻从重情节尚无实践依据,暂未设定裁量基准;
7.《裁量基准》中涉及的“比较严重、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等适用条件,需要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参照同案处理结果或实际案情进行裁定;
8.《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七)裁量因素。省局《裁量权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构成要件,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进行裁量”,并列举出了9项综合考量情节。《裁量基准》紧紧围绕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了设定。
五、基准特点
(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定两个以上的适用条件。有些处罚条款中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规定了不同阶次的处罚幅度,《裁量基准》根据不同情节,设定了两个以上的适用条件,更便于操作。
(二)结合青海省实际,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和《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畴,更具地方特色。
(三)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事项清单》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体系。
六、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基层使用过程中反馈的问题适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