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黑龙江省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从源头管理渔船和渔民,更好的保护渔业资源,加大保护资源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内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通告,加强黑龙江省禁渔期间禁渔管理,从源头管控渔船和渔民。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对垂钓行为提出要求,并进行规范管理;对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要求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对禁渔期间市场销售渔获物提出具体要求;对林蛙禁捕提出具体要求,时间和销售等进行明确规定,各地禁渔期间渔政管理及执法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三部,分别从禁渔(捕)范围及时间、禁渔(捕)要求、举报电话上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内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