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新疆“同心护旅”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第四批典型案例,全疆涉旅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新源县某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源县那拉提镇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博乐市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里木湖景区东门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8瓶饮料超过保质期期限。
【处理结果】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3、乌什县某早餐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6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景区周边某早餐店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早餐店冷藏柜中存有发霉变质食品1件,已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食品7件。
【处理结果】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4、运城某运输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北主干道新疆玉龙河玉器处检查时,发现运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昝某驾驶该企业晋MH0XXX车,拉运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游客15人从事乌鲁木齐区域内包车客运活动,且未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处理结果】当事人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拟给予该企业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在检查中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相关线索已移交文旅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5、新疆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AC3XXX、新AB1XXX客运车辆于2024年2月12日当日里程超过600公里且只配备一名驾驶员,新AA1XXX、新AB7XXX客运车辆于2024年2月14日当日里程超过600公里且只配备一名驾驶员,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的规定。
【处理结果】新疆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苏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涉嫌擅自变更、压缩旅游行程安排等相关线索已移交文旅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6、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某旅行社在平台上传的1份《境内旅游合同》第二十七条中约定用车为5座四驱越野车。经查,该旅行社组织接待了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31日邂逅喀纳斯6天5晚旅行团,游客2人,该旅行社通过微信群联系并使用车牌号为新A4FXXX的私家车,该车辆无营运资质,车费4800元,收取团费10960元,支付门票、住宿等费用5600元,违法所得5360元。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6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张某良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