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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曝光!杭州发布一批网络直播营销治理典型案例

2024-08-13 13:20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编辑:魏梓濠

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联合九部门大力推进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市立案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案件58起,罚没款223.4万元。现集中曝光一批网络直播营销典型案例,望网络直播营销各类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行为。

案例一:萧山区局查处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萧山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直播间推广销售某“射频健发梳”套装产品时宣称其具有“生发”功能,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推广销售某奶酪棒产品时描述“10公斤的牛奶,只能产1公斤的奶酪,所以它是浓缩的牛奶的精华”,与实际原料奶酪与牛奶制成比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余杭区局查处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余杭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APP以直播形式发布广告,宣传其品牌及产品。同时,进行招商,其中含有“你只要推推设备,日赚个2000多块钱不成问题”、“一个点位你每天至少能赚140元钱”、“推推设备日入2100元”等涉及项目预期收益内容及承诺,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余杭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平区局查处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临平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某自称为冲锋衣的产品,但产品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22《单、夹服装》,非冲锋衣产品执行标准,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也不能体现冲锋衣防风透湿性能等参数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临平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萧山区局查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萧山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一款冲锋衣,经抽样委托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其静水压项目不符合GB/T32614-2016要求,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没款33.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安区局查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临安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多款男鞋、女鞋,直播间宣传、鞋盒标签上均称销售的鞋子为“牛皮”、“羊皮”或“真皮”,实际检测材质为聚氨酯(PU)革。同时,其销售贴有爱登堡Edenbo商标的黑色休闲鞋,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应的品牌授权、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经爱登堡公司鉴别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3月,临安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没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萧山区局查处奚某某商标侵权案

萧山区局调查查明,奚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标称PUMA、NIKE、adidas、斐乐、MLB的运动鞋、衣服等,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2512双和衣服767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余杭区局查处杭州某男表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余杭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男表有限公司系二手奢侈品销售公司,在网络直播中开展福袋抽奖活动,抽奖奖品为标价价值1999元的眼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眼镜参考价值的凭证,其提供的购进凭证显示该眼镜价值为4.85元/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余杭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钱塘区局查处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化妆品案

钱塘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来源与凭证,无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钱塘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441件和罚没款8.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拱墅区局查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拱墅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直播间将所售白酒与“飞天茅台”、“五粮液普5”等知名白酒在口感、价格等方面进行对比,通过引人误解的讲解内容,向消费者传递能够在其直播间以低价购买到与“飞天茅台”、“五粮液普5”相同品质白酒的信息,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拱墅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拱墅区局查处杭州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与认证管理违法案

拱墅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直播间展示销售其委托生产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部分型号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能提供能效标识备案的相关材料,且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拱墅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64台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和51台家用燃气灶具、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