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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多地曝光!这些学校食堂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使用不达标餐具

2024-08-08 08:37来源:珠江网编辑:魏梓濠

案例一:度假区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度假区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规范设置及使用三防设施:后厨灭蝇灯配备不齐全、备餐区打菜窗口未设置防蝇设施、食堂后厨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挡鼠板配备不全、食品加工区部分排水渠盖板缝隙过大。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某学院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3年9月1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学院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院3个食堂存在分餐间、预进间顶面破损、污染;紫外线消毒设备安装不合理且不能正常使用;食品留样记录不全;三防设施破损、使用不规范;布局流程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等多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三:昆明某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投诉称昆明某学校食堂当天售卖的红烧肉有畜类异常气味,执法人员当日立即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由昆明某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承包经营,其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不全且不能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有效溯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天售卖的红烧肉(当批次留样)参照DB 31/2023-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进行送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论为“符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某学校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19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寻甸县某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川区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2日,东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川区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在食堂厨房烹饪间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生抽酱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食品加工烹饪区并用于菜品的加工制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东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六:盘龙区某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12月14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其从某食品调料经营部购进并使用的味精进行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2024年1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七:安宁某小吃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3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学校外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经营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种共计29袋,并在冰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种共计3袋,其中1袋标识为“兰清坊腰花肠”的食品原料已开封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1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但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临沧市通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沧某学校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临沧某学校食堂有部分番茄腐败变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云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商)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云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商)在学校食堂内进行凉拌菜制售时被检查组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只核准“熟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行为构成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凤庆县某完小食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省局委托大理州质检中心开展鸡蛋专项抽检,经抽检,凤庆县某完小食堂3月4日购进的2520个鸡蛋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环素最大允许限10µg/kg,原检验结果51.9µg/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玉溪市通报第一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元江县某小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4年4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元江县某小学食堂所采购使用的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处提醒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众多学校师生的健康,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案例二:新平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平某中学食堂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机制上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三:红塔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案

2024年4月,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分析,该公司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时漂洗清洁不彻底导致问题发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复查,该公司已采取优化清洗消毒流程整改措施,餐具复检达标。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集中供餐单位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