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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生产日期、商品以次充好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

2024-08-07 08:26来源:深圳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案例01 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多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警告、罚没合计5.6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10%的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致纯 普洱茶(熟茶)”和“千瓯雪·2015弯弓古树(晒青毛茶)”时,将茶叶初制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在销售另一款茶叶“千瓯雪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时,仅标注了原料生产日期,属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茶叶的生产日期应为包装日期,而不是初制日期。因普洱茶讲究年份,如何认定茶叶的生产日期,茶叶初制日期能否作为生产日期标注等问题尤为重要。本案的办理,为普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标签规范指明方向,也为广大茶叶消费者进行了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茶叶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02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好某购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好某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反《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货值金额18元的某足谷酒,销售前未询问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的查办,对促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03 薛某平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一案

2024年3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联合盐田交通运输局开展执法行动中查获非法油罐车1部、无合法来源柴油近1000升。2024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对薛某平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340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盐田区梧桐山大道与永安路路口为柜式货车、拖头货车主要行驶路线及临时停靠,当事人及其车辆停靠于该路口,且车辆后车箱处放置有一油罐、一个加油机、一个加油枪,加油机有显示升、金额、单价及相关交易操作按钮,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柴油购进来源等相关证明单据,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柴油)的行为。另查,当事人车辆后车箱处放置的油罐内有886升柴油,加油机单价显示为6.4元,货值金额为5670.4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柴油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行为。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前期线索摸排,加强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沟通和协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买卖成品油等行为。此次案件的查办,有效遏制了非法无证经营行为,在维护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用油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04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事发时顾客在当事人海鲜池旁进行点餐,现场点了海鲜池内皮皮虾、膏蟹、扇贝三种鲜活海鲜。经查阅当事人厨房安装的明厨亮灶监控系统,显示当事人员工在厨房内将消费者点的3袋活海鲜,只留1袋扇贝放置于操作台进行加工,其余2袋为膏蟹和皮皮虾,均放回海鲜池。同时,当事人员工将冻膏蟹进行加工,用来替换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膏蟹;将冰冻皮皮虾进行解冻加工,用来替换上述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皮皮虾。

经执法人员调取明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后厨使用了大量的冰鲜海鲜。因春节期间货源不够,当事人为提高出菜率,将消费者点的一些鲜活海鲜替换成冰冻海鲜进行加工,有时替换几种海鲜,有时对其中一个海鲜进行替换,有时没有替换,具体数量当事人没有进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涉及海鲜“调包”这一受到群众深恶痛绝的常见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明厨亮灶系统取证锁定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海鲜餐饮经营乱象,对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