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节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引导弘扬简约绿色的消费风尚,遏制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一批粽子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一、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默默家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粽子案
2024年5月3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德桃州镇默默家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粽子过度包装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粽子礼盒中含有粽子6个、咸鸭蛋6个、绿豆冰糕6个,绿豆糕12个。经查,该礼盒中粽子价格为5元/个,咸鸭蛋价格为2元/个,绿豆冰糕价格2元/个,绿豆糕价格为0.8元/个,粽子总价为30元,咸鸭蛋、绿豆冰糕、绿豆糕总价为33.6元。因粽子礼盒中混装产品总价格超过粽子价格,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关于混装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5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上述粽子礼盒。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上述产品仍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叶仁潘大酒店销售过度包装粽子案
2024年6月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管店镇叶仁潘大酒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粽子过度包装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悟实”粽子礼盒(内含100克的粽子8个,共计800克)包装空隙率为62.0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5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粽子礼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贵池区霞霞家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5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贵池区霞霞家超市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经查,贵池区霞霞家超市销售的一款粽子礼盒产品,经检测包装空隙率为57.2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商品已下架并作退货处理。
四、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徽森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森力中心点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行为
2024年5月28日,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安徽森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森力中心点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际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安徽森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森力中心点销售的粽子礼盒“吉祥三宝礼盒”包装空隙率为4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五、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淮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相山分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6月3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淮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相山分公司销售粽子、咸鸭蛋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淮北市相山区大润发相山分公司销售的皖菜园“端午两味”“八里河笨土咸鸭蛋”两款粽子礼盒空隙率分别为65%和5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过度包装商品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六、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周氏食品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5月31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周氏食品商行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周氏食品商行销售的“凤凰湖牌嘉兴粽子”礼盒内含有预包装粽子4袋,经现场抽样检测,并经当事人确认,该礼盒包装空隙率达3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七、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爱瑞滋蛋糕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6月4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和县爱瑞滋蛋糕店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和县爱瑞滋蛋糕店销售的“龙粽”粽子礼盒,售价68元每盒,礼盒包装成本总共为14.1元,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20.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