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3年8月15日全国生态环境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从其规定。如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还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规定着重强调政府对餐饮经营行为的科学引导和前端服务。其中提到,加强餐饮场所依法选址经营的指引。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和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正确选址。
规定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和具体措施作了创新规定。如要求餐饮场所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要求餐饮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异味、污水处理及隔声降噪减振等专用污染防治设施;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等。
规定特别提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周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