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三等份的饼干,打开盒子发现中间凹进去一块;一片分装海苔里垫有大包干燥剂;箱装牛奶仅有5小盒,剩余两倍空间用纸板填充……种种方式只为了让商品显得更“有料”。网友吐槽称,“这样的包装会误导消费选择,感觉受到了明显的欺骗和糊弄。”
最近,零食“公摊面积”冲上热搜,零食包装问题再度引发热议。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市场上确实存在此类现象。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商家“大材小用”,存在引导消费者错误估计商品分量的嫌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探访
巧克力“买2+1” 被指实际是“买3减半”
近日,记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趣多多曲奇饼干85克装。它的外包装看起来是个长条,打开后发现,里面被分成了三格,这三格像个“桥”一样,两边的容量深,能装3块饼干,中间的一格浅,只能装2块饼干。
记者还购买了一盒德芙丝滑牛奶巧克力超值装,右上角用红色醒目的字写着“买2+1”,外包装大面积是透明的,露出里面的巧克力,但右下侧有图片挡住了。这样一来,露出的部分不仔细看,就像3块大小一样的巧克力。但打开包装发现,里面是2块大的巧克力,1块小的巧克力,而小的那块的右侧是纸质包装,在外面看正好被挡住了。不过,仔细看外包装的左下角,有着“净含量100克(43×2+送14克)指买2条43克送1条14克”的“提示”字样。对此,南京消费者周先生幽默地跟记者说,这包装与其说是“买2+1”,不如说是“买3减半”。
上述两款零食的外包装,都写明了“图片仅供参考”。
调查
逾八成投票者认为 零食市场过度包装
网友们的“吐槽”就更多了。记者在微博发现,网友晒出不少零食“公摊面积”的图片。有人晒出男朋友公司发的牛奶,一箱里只有5盒,两侧都是纸质包装;有人晒出奶酪,看似满满一盒,打开一看,印着圆形大标志的地方是空的;还有人晒出一罐西梅,里面有高高的“内胆”。
网友提出质疑:“这难道不算误导消费者,不算虚假宣传吗?”另有网友表示,“只要东西和所标的净含量一致就行”“包装上尽管去想心思,但是净含量虚高,那就是缺斤短两,毫无诚信了”。
日前,在南方周末官方微博的一个投票调查中,1738人参与,1459票也就是逾八成投票者认为零食市场存在过度包装,“包装堪比套娃”。
分析
包装“泡沫”从何而来?
业内人士指出,在平价零食领域,消费者低价习惯已经养成,随着原材料、线下铺货渠道以及线上营销推广投入成本增加,商家如果直接采取简单的涨价策略,消费端感知会很敏感,而通过包装引导购买和提高商品附加值是一条捷径。
事实上,包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一直深受诟病。
“从超市买了一盒半透明糕点,拆开才发现有包装遮挡的部分其实是空的。”消费者王先生透露,“零食包装的大小直观地影响了商品的选择,毕竟大多数人不会每次都查看和对比净含量,还是实事求是比较好。”
规定
食品包装空隙率 不得超过30%
“公摊面积”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房地产领域,指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
网友由此延伸出的零食“公摊面积”,在包装行业有一个专业名词与之对应——包装空隙率,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2023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已正式实施。标准中,对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等方面作出规定,涵盖了罐头、糕点、饼干、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31类食品,对消费者日常所能接触到的大部分零食包装提供了限定依据。
按照新国标,食品包装不应超过三层,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的20%。对于包装空隙率的计算根据单件商品的不同净含量要求不同。以一件净含量大于50ml/g的食品为例,其空隙率不得超过30%。一旦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以及混装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判定为过度包装。
部门声音
涉嫌侵犯消费者
知情权和选择权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在购物时,消费者更多地关注包装大小、分量轻重等较为直观的商品属性,不会特别关注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数字。商家“大材小用”,存在引导消费者错误估计商品分量的嫌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未能依据实际情况将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是故意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形式欺骗消费者,还有可能构成欺诈。
据他分析,主要分为数量上的误导和质量上的隐瞒。即除了从外观上营造“值得感”,实则缺斤少两,还存在将质量不太好的商品借包装手段“滥竽充数”,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包装行为。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一方面会造成包装材料的浪费,不符合绿色消费的理念;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错误估计商品的性价比,有违诚信经营的要求。“皮薄馅大”的包装会让消费者产生物有所值的获得感,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商家不能以此作为营销手段,以包装作为掩护,减少商品分量。
消费者如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包装,可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