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食品销售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办法》明确,对于食品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办法》根据食品保质期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进行了界定,便于食品经营者有针对性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如食品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食品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
《办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食品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附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发现食品到期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分类清点、依法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赵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