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荔波县某服务站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荔波县某服务站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荔波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3月12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平台投诉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的餐桌、前台、食品展示柜等处未见张贴有反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文字图片或未见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图片,也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同时当事人餐饮加工环境卫生差、加工用餐饮具堆放杂乱,看守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出冰柜按时维护、清洗记录,且当事人从业人员6人,只能提供5人的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荔波县某饮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2023年3月17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贮存食品原料的冰柜存放未开启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公司未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案
2023年4月23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公司还发布“吃好盐选** 让老百姓从此吃上放心的盐”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案
2023年7月7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经过调查,该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