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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6-14 09:23来源:广州日报编辑:周晓辰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酒家违法设置餐饮最低消费额

4月17日,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番禺区石楼某酒家从2023年1月1日起设置房间(包房)最低消费额500元,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2023年4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构成违法设置餐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且经警告仍未改正,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案例二: 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

4月7日,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番禺区石壁某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遂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构成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且经警告仍未改正,4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案例三: 饭店未主动提醒防止食品浪费 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3月27日,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紫金县中坝镇某记饭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包间内顾客就餐完毕后,餐桌上食物剩余较多。经核查,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安排菜品的机会提供较多菜品造成食物明显浪费,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月3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5月17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

案例四: 通过“免单大挑战”形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5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在某小视频平台发现一宣称“免单大挑战”的餐饮店涉嫌食品明显浪费的线索,遂对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某湘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通过食物分量明显超过正常人消费需求的“免单大挑战”形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事实上的明显食品浪费,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线上点餐系统亦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2023年4月20日,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山市某峰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用餐场所内的饭桌、餐牌、墙壁以及所有房间内均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浪费食品标识,服务人员无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4月20日,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餐饮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3年4月17日,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清远市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适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中学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3年3月29日,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五华县某中学食堂进行反餐饮浪费检查,执法人员未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发现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学校食堂管理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向其宣传了反食品浪费法的有关知识。

案例八: 餐饮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2023年3月20日,肇庆市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也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或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