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取缔“生鲜灯”专项行动,将于下月组织辽宁省各地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11月22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市场监管局将于下月组织辽宁省各地开展取缔“生鲜灯”专项督查检查,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辖区内农(集)贸市场及商超“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同时,记者从沈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办法》施行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朱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