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刘久榛)2021年9月及10月份,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不合格食品伏姜、网红牙签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东郊乡长丰好妈妈便利店经营的伏姜及网红牙签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XC21430381570808380号及№: XC21430381570808381后,立即确定我局东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伏姜是从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共购进6包,每包4斤,进价为26.25元/斤,销售价为35元/斤,货值金额840元, 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获利210元。当事人销售的网红牙签肉是从长沙恩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共购进35袋,进价为7元/袋,销售价为10元/袋,货值金额350元, 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获利10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2000元,合计人民币2315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不合格食品核桃仁(分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领取到湘乡市山枣供销超市经营的核桃仁(分装)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8481 后,立即确定我局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该批核桃仁(分装)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从益阳市财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4包,进价为22元/包,销售价为30元/包,有进货凭证,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不合格食品鳗鱼丝(香辣)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东郊乡鑫逸便利店经营的鳗鱼丝(香辣)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8359后,立即确定我局东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鳗鱼丝(香辣)是从长沙市雨花区喜吖吖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了1箱,共6斤,进价为29.5元/斤,销售价为39.8元/斤,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5斤, 库存1斤,货值金额238.8元,获利51.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鳗鱼丝(香辣)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1.5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1.5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不合格食品月亮粑(油炸型膨化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东郊乡好惠生活超市长丰店经营的月亮粑(油炸型膨化食品)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8337后,立即确定我局东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月亮粑(油炸型膨化食品)是从湘乡市副食市场东海食品行购进的,共购进了6包,规格为450克/包,进价为9元/包,销售价为12元/包,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2元,获利1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8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不合格食品寿喜系列味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领取到湘乡市泉塘镇泉塘供销超市经营的寿喜系列味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8416后,立即确定我局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寿喜系列味姜是由益阳市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副食市场192号的湘乡市新湘路懿信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2.25公斤,进价为58元/公斤,销售价为7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57.5元, 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获利27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3000元,合计人民币3027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