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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4年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

2024-07-16 16:42来源:湖北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7月5日,2024年湖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在汉召开,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广告协会及相关媒体、平台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去年以来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情况,部署防范和制止借重大活动搞不当营销活动及重点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向全省媒体、网站(平台)及营销主体发布《关于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提醒告知书》,省广告协会向全省营销主体发出自律倡议。

会议指出,一年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立足部门职能,加强协同共治,有力遏制重点领域广告营销乱象,有效地维护了全省广告市场秩序。

会议强调,2024年,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广告监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牢牢把准广告宣传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坚决守住广告宣传和商业营销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底线。

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打好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组合拳。要提高政治站位,护航重大活动,严防不当营销,牢牢把控营销宣传政治导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利益,继续深化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 ;要强化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压实平台责任,创新智慧监管,有力清除互联网广告乱象 ;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协同贯通,提升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广告市场长效治理。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了部署调度。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提醒告知书

全省商业营销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湖北省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升广大经营主体合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商业营销宣传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省相关经营主体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的行为作如下提醒:

1、严禁以党和国家名义或活动为噱头发布广告、搞不当营销活动,严禁以所谓党和国家“权威读本”“指定学习材料”“推荐书目”“必读图书”等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以党和国家名义或活动为噱头制作、销售所谓“学习教育笔记本”“学习教育记录本”或者其他类似文具产品;严禁通过网络代写售卖涉及党和国家相关活动“动员部署讲话”“专题研讨发言”“党课稿”“党课PPT”“心得体会”“总结报告”等材料及相关违法违规物品。

2、严禁以党和国家名义或活动为噱头推销所谓“特训班”“精品班”等商业课程或者组织有偿线上培训,以及虚假宣称邀请领导干部、知名专家授课或者谎称有“内部学习材料”“内部教学案例”等进行营销宣传。严禁开展代为组织党和国家有关活动的会议、培训、调研等商业营销行为;严禁开展宣称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精品文旅路线”“专题红色旅游景点”等红色旅游商业营销行为。

3、严禁将促销、投资、开展商业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党和国家活动进行关联,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进行营销炒作;严禁借党和国家活动名义进行所谓“专用”“特供”“专供”营销炒作或者虚假宣称国家机关采购、定制商品,及制售仿“纪念币”“纪念钞”“纪念章”类物品或者相关邮票制品的商业营销行为;严禁营销伪造、变造国家勋章。

4、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者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搞商业广告宣传;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5、严禁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等,以及虚构、编造与国家机关存在合作关系或者接受过国家领导接见等事由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6、严禁违规宣传未经批准的“必读书目”或者借党的机构、政府机关名义推荐所谓的“推荐读物”“经典影片”及盗用正规出版社名义非法制售有关刊物的营销宣传行为。

7、严禁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发布商业广告以及在商业营销中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错误标称的行为。

8、严禁在商业广告营销中歪曲党史、新中国史,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借有关事件、问题宣扬错误政治观念等行为。

9、严禁以娱乐化低俗化方式恶搞经典历史事件、侮辱英烈,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10、严禁借助特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搞商业炒作及含有淫秽、色情、恐怖、暴力、迷信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