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改)(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农委副主任李金田列席会议。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的全面修改,新《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市健全种子法律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撤销、引种备案方面加强了品种管理,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严格了种子质量监管和市场管理,加大了政府扶持力度和京津冀省际间协助力度,完善了我市种子资源保护、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通过此次修订,细化了国家法律规定,促进了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