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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鹿牌”粉干非快鹿集团生产

2020-04-02 15:53来源:温州网编辑:小可
近日,温州知名企业快鹿集团和瑞安康鹿食品公司因使用“快鹿牌”商标对簿公堂。虽然康鹿公司经授权可将“快鹿牌”商标用于粉干类别,但由于该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快鹿系列”食品,市中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快鹿牌”粉干被人抢注

在温州人的厨房内,随处可见“快鹿牌”味精、鸡精、速冻食品,而生产这些产品的公司是浙江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浙江省“老字号”企业——温州快鹿集团公司。

据了解,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前身是始创于 1958 年的温州味精总厂,早在1994 年 11 月,温州味精总厂的“快鹿”商标就已经被浙江省著名商标评选组委会(代)评为第二届浙江省著名商标。然而因为疏忽,在第30类面粉、通心粉、面条、(意式)面食、意式宽面条等商品上的“快鹿”商标被他人在2008年抢注,且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时效,导致温州快鹿集团公司无法再在粉干、面条等产品上使用快鹿商标。

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商标注册人授权,一直在生产“快鹿牌”粉干,但却在包装上标注了“快鹿食品系列”字样。

2018年1月22日,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陈某进入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包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快鹿牌”直条粉干,康鹿公司承认购买的粉干系其生产,但在粉干上使用快鹿商标经过了商标权人授权。该袋粉干包装标注了“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样。

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以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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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包装。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温州快鹿集团系浙江省“老字号”企业,在温州地区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虽然通过授权,有权使用在粉干商品上标注“快鹿”商标,但该公司明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种类,且“快鹿”字号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样,已构成对快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粉干产品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等字样,并赔偿温州快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法官支招:做好品牌规划防范商标被抢注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目前商标遭抢注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一旦商标被抢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提醒,企业要想在知识产权方面赢得主动,根本出路在于先发制人,及时办理相关商标注册手续,以免给将来企业发展埋下不定时炸弹。具体做法是,企业在初创之际,规划好品牌战略保护计划,注重商标注册,提前对其要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查询并且注册;同时进行其他相关类别的保护,例如进行设计著作权登记,提前做好布局,防止公司发展壮大后被竞争对手抢注。

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企业就要重视其规范使用,例如规范使用注册标记、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只有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商标才能在商品经济中发挥巨大作用,成为应付竞争对手的重要法律武器。

此外,由于商标遭抢注的申请撤销时效,为商标遭抢注之日起的5年内,因此最好在公司设置法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去维护自身商标的权益,及时发现并制止恶意抢注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