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饮料、豆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等6类食品290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详见附件2、3):
一、总体情况
饮料48批次,不合格5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100批次、食用农产品100批次、豆制品40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绥德县晨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晨露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18),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1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CFU/mL,4CFU/mL,<1CFU/mL,<1CFU/mL,<1CFU/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mL。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绥德县常甜矿物质水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常甜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17),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榆林市毛乌素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08-14),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CFU/250mL,26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榆林市镇北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桶镇北台牌桃花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31),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71CFU/250mL,6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府谷县大漠石泉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7L/桶大漠石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21),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7CFU/250mL,17CFU/250mL,4CFU/250mL,2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7CFU/mL,<1CFU/mL,<1CFU/mL,<1CFU/mL,<1CFU/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陕西岠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五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15克×20包)/盒五福鲜牌野生瀛湖鱼(山椒味)(生产日期:2018-07-15),镉检出值为0.28mg/kg,标准规定为≤0.17m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083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咸阳市秦都区景商家外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50g/袋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豆角(生产日期:2018-04-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2.0g/kg,标准规定为≤1.0g/k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2g/kg,标准规定为≤0.1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014,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榆林、府谷、安康、咸阳、岳阳等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榆林、府谷、安康、咸阳等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