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记者陈茜)校园食品安全用餐群体敏感、供餐体量巨大、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2023年11月以来,汉中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细致排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学校食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警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公布10起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发挥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某高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1月9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中某高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饮品档口有食品原料即食红枣粉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记录中无2023年11月第一周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某校外配餐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汉中某校外配餐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供应学校的食品烧熟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同时还存在部分垃圾未及时装入有盖的垃圾桶,部分散装食品容器上无标签,个别食品原料未隔墙离地存放,食品留样未上锁管理,非食品原料氢氧化钠存放于操作间楼梯侧面。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时,发现散装食品容器上的标签仍未按规定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城固县某托管中心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12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博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托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城固县舒家营村某自建房内开办的“城固县某托管中心”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截至被查获时,该中心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时长共一个月零二十七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1月19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两所幼儿园、一所九年制学校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3月22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洋县两所幼儿园、一所九年制学校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进行抽检,发现上述学校使用的餐盘、小碗、不锈钢碗等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4年4月16日,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五)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皮店未配备防蝇防虫设施案
2024年4月26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中心小学周边的某面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配备相应的防蝇、防虫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4月26日,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六)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乡县骆家坝镇某小学食堂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4月23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西乡县骆家坝镇某小学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存在以下行为:2024年4月23日,早餐未留样;2024年4月22日,食品留样监管人员未签字。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强县某镇两所学校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25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分别发现宁强县某镇初级中学、某镇中心小学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进行有效清洗消毒,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上述两校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八)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强县大安镇某小学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清洗消毒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4月26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发现宁强县大安镇某小学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及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校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九)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面馆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4年4月25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紫柏街道市场监管所对留坝县某中学附近的某牛肉面馆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已体检但尚未取得健康证,该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两名从业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上述问题已整改到位。
(十)佛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打馍店未按规定贮存食材案
2024年4月28日,佛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学校周边的某打馍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贮存的面粉未离墙10厘米,不符合贮存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跟踪抽查时,该店已按要求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