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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

2019-07-05 08:30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lily

各市工商局、示范区工商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条款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已经履行部分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范围: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2.适用时间范围:适用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30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二、职责分工

本次信用修复遵循“依申请修复”和“谁登记、谁修复”的原则。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三、修复标准

本次信用修复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实施:

1.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2.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近两年企业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

3.积极配合登记机关或监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或“未发现开展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修复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2.受理初审。登记机关接收企业提交的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适用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适用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实地检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到属地监管机关接受实地检查。监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实施检查,并填写《企业信用修复实地检查表》。

4.审批决定。登记机关根据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信息和实地检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审批决定。

5.汇总上报。登记机关将同意移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日、11日、21日以正式公文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6.信息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将登记机关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于该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五、相关要求:

1.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国家、省政府有关信用监管的政策法规,深刻认识开展此次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及时研究并处理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扎实有序地推进。

2.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宣法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敬畏法律、珍爱信用,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3.严格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信用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要认真检查,强化监管。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畅通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进行了信用修复的企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重新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该企业的信用修复资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附件: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