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山西阳泉市金汾之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汾之航商贸)销售假冒“汾酒”行为。
3个月前,山西省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对金汾之航商贸销售假冒“汾酒”“杏花村”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经查,金汾之航商贸于去年销售给盂县乐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汾酒黑坛20年10件,每件销售价1595元,45度老白汾酒10年3件,每件销售价660元,货值金额共计17930元。经“汾酒”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售出的侵权“汾酒”18瓶,并对其处以罚款2.6万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秦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