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降低以及产品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119号公告,要求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等环节非洲猪瘟。为贯彻落实好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强化宣传培训指导,保障各地有能力按时开展检测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图片卡、明白纸、挂图、ppt等多种通俗易懂方式扩大公告宣传力度,使每家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及产品贩运人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人人皆知。二是积极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培训工作。生猪屠宰企业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可采用分批或集中培训盟市师资、企业品质检验人员等方式进行;生猪屠宰企业驻厂(场)官方兽医的培训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可采取单独培训或者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班合办等方式进行。要求在2月1日前保证每一个生猪屠宰企业至少有1名以上能够独立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的人员;驻厂(场)官方兽医能够熟悉相关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认定或能够独立进行检测。
二、非洲猪瘟样品采集
(一)采样要求:每批来源相同的屠宰生猪随机抽取检测10头份(不足10头的全部采集)全血样品。采用PCR方法检测的,将采集的10份全血样品(等量)混匀后取3毫升置于含EDTA抗凝剂的抗凝管中,充分混匀待检;采用试纸条方法检测的,每份全血样品取3毫升置于含EDTA抗凝剂的抗凝管中,每份不混样,充分混匀待检。详细填写《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采样登记表》。如待宰圈或屠宰线上发现疑似非洲猪瘟,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二)样品保存:对采集的每批抗凝血样品立即检测,检后样品由驻厂(场)官方兽医按批次,与采样登记表、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并封存,由屠宰厂(场)-20℃冷冻保存至少6个月,随时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检复核。保存样品要求使用专用冰柜。
(三)样品编号:每份样品均须进行唯一性标识,能详细溯源到猪的来源批次,与检测结果一一对应。
三、非洲猪瘟样品检测
(一)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检测,做好原始记录,PCR检测图表数据需打印,试纸条检测结果须照相打印电子版,标明每个样品的检测编号、检测日期,原始检测记录实行检测人、审核人(审核人为驻厂(场)官方兽医)二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专用章,涉及多页的需加盖齐缝章。如检出阳性结果,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诊。
(二)检测试剂要求: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
(三)档案管理要求:相关采样、检测等档案保存期限2年以上。
(四)废弃物处置要求:采样、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均须进行121℃高压蒸汽处理 20 分钟。
(五)检测环境要求:要求在一个相对独立、方便封闭的品质检验实验室内进行,采取有效的实验室温湿度控制措施,保证符合检测条件。如检出阳性样品,立即封闭检验室并开展消毒工作。
四、生猪产品检疫出证
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厂(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厂(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附件:1.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采样登记表
2.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结果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