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开展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进行,要求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登记证编号,以及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中发现存在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无配料表或引导词不规范、无营养标签等问题的,要求经营商户立即整改。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积极向食品小作坊经营商户宣讲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条例中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保证食品标签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在自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人次,检查食品小作坊56家。通过深入开展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整治工作,进一步督促了食品小作坊经营商户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