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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关于赋予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2019-07-05 08:29来源:辽宁省农委编辑:李玉堂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辽政发〔2018〕8号)要求,我委应将一项行政职权“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的省级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委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职权内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为同级审批事项,我委下放至各片区管委会职权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仅为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且企业所在地为各片区的粮食经营者。

二、认真做好衔接落实

(一)加强管理。各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编制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要将公开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做好衔接。各片区管委会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事项,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

(三)明确责任。各片区管委会承接下放的职权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片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我委将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职权按时限按要求落实到位。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