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辽环发〔2023〕43号)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三、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五、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和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指导各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农业包装废弃物收集、临时贮存工作。
六、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七、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八、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推进海、淡水生态健康养殖。
九、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十、负责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和渔港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