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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规范“五一”期间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

2024-04-29 08:4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奥力

“五一”假期临近,为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23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相关市场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

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不串通涨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定价场所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先服务后消费的在结算前出具结算清单。经营者采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方式提供服务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不得用虚假手段诱骗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收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各项规定,做到标示醒目透明、内容全面真实,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节日环境。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避免“刺客”“天价”等事件的发生;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并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投诉举报,维护切身合法权益。(金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