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经管局(站),县市区农业局(委)、经管理局(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9日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通知》(湘办发〔2011〕31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
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组织机构,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设置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 3 至5 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纪委(纪工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督促引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行有效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误工补贴标准制订;
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
9.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0.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资产资源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救灾扶贫款项;
8.上级下拨的专项工程款项,包括道路、水利、卫生、教育等公益设施建设款项;
9.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10.社会捐赠款项;
11.资产处置收入;
12.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误工补贴支出;
11.各类补贴发放支出;
12.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村账乡代管、收支管理、财务审批、财务审计、民主理财等制度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五)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形式,要坚持方便实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公开格式,采取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进行。
(一)利用村务公开栏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村委会(村部)及各自然村人口密集、主要交通路口等地设置财务公开栏,按照要求向成员公布,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二)利用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等时机进行公布。
(三)利用广播电视、《阳光三农网》、QQ 和微信等现代媒体平台向外出务工成员公布。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并在每季度首月或者每月 15 日前公布上一个季度或者上一个月的财务活动情况。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开期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要求提出公开内容;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其成员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咨询或者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对成员咨询与投诉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完善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财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15 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督促其予以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和成员。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对违反本办法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村级财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或者不实行财务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依法罢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