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25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巴厘龙虾”已启动打假程序,目前已通过法院对两家冒牌店进行了“摘牌”。
冒牌店内挂满“巴厘龙虾”招牌
2017年9月18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北吾来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巴厘龙虾店、吕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称,“巴厘龙虾”作为字号,自2010年开始经营至2017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巴厘龙虾”字号的行为,均属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违法行为。但2016年1月开始,被告吕某成立被告东湖巴厘龙虾店,使用原告字号经营,2017年2月,吕某又成立武汉市洪山区吾来巴厘龙虾店经营,并于2017年7月成立被告湖北吾来巴厘龙虾公司经营,在餐厅悬挂“巴厘龙虾”招牌,在员工制服、纸巾盒、菜单、订餐卡和发票上使用“巴厘龙虾”字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维权费用人民币686万余元,在本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15天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三被告“不正当竞争”
经调查,法庭查明三被告侵权行为属实。法庭认为,经过多年的持续经营,“巴厘龙虾”既作为武汉巴厘龙虾公司的字号,又作为提供的餐饮服务的名称,在武汉市范围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的条款,对“巴厘龙虾”的商标权进行保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综合考虑两被告的经营地址、经营时间以及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细节,酌定被告湖北吾来巴厘龙虾公司、东湖巴厘龙虾店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武汉巴厘龙虾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万元。
2018年3月30日,法庭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2018年11月7日,法庭作出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巴厘龙虾”字样,吕某和湖北吾来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赔偿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1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审诉讼费,共计59.2万元。目前,该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