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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9-07-05 08:30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精神,正确运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 “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十次党代会要求,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有序实施“三权分置”,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改革工作任务,探索总结出适合我省不同区域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二、准确把握“三权”权能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行使集体所有权,控制和约束不规范行使其他权利的行为;土地流转不能影响农户承包地的权益;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形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依规确定权属,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和解决留存的土地权属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农用地用途检查,坚决查处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工作。

2.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实现应发尽发的基础上,督导各地妥善解决疑难遗留问题,尽早开展自查验收工作,适时组织专家开展全省抽验。高质量做好档案整理、数据库成果汇交、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确保家庭承包土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簿证一致、账地相符,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到2020年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和成果应用示范,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进一步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林业厅等)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加快构建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加快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

2.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规范发展,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发展一批农民合作社,探索“股权到户、收益到户”的产业扶贫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综合施策,加快形成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果蔬、优质草畜、优质水稻、优质禽蛋、优质乳品、优质肉品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等)

(三)积极稳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采取多种形式放活土地经营权。立足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实际情况,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务工机会较多、专业化趋势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脱离农业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集中,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地区,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订单农业等形式,开展集中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在放活土地经营权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2.建立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服务体系。构建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全覆盖。着力规范市场运行,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产权登记备案、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风险防范等服务,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健全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采取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提升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能力,重点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监测和指导土地流转价格,促进有序平稳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有效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

3.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通过开发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的名义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全体农户同意并书面委托。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控制租赁时间和面积上限,制定相应控制标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租赁面积,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或单个企业(组织、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要以县、乡两级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根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的大小,实行分级备案。探索建立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农地农用,确保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等)

(四)完善“三权分置”机制和办法。积极承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鼓励各地探索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积极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完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处置、风险分担、法律保障等配套服务体系。进一步探索农村承包土地价值专业评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等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统筹使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按照贷款发放量给予经办银行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河南银监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 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 “三权分置”办法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把握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务实原则,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目标、措施要求和责任单位,把握节奏进度和重要节点,要认真履职,抓好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

(三)形成工作合力。省委农办、省农业厅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将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各项举措落实。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严格奖惩,推动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15〕39号

2015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为做好整省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15年工作进度,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她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业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对整市、县(市、区)推进的地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时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办经〔2015〕5号文件,由县级组织自查、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