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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

2019-07-05 08:30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8月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17.1%。

据了解,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10元。

按照这一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9.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17.1%。

与此同时,我市维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

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即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10元,增长9.2%。

此外,我市还分类确定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据了解,所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