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涉农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适应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新形势,规范对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和服务,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我们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1月3日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规范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符合首都功能定位,适应都市农业发展需求,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市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获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工作,研究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与政策,考核全市农业产业化政策的落实工作。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认定和监测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以及动态监测管理等。
第六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及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在北京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40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本市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或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占50%以上;或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已开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企业可以申报作为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5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区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本地农户数量5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的要求,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种业企业,可以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且通过拓展农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5、6、8、9款要求,且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联系,共建联合机制,共享利益链接成果,具备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础条件;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低收入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1.根据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如所在区没有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将专家意见汇总公示后,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推荐。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企业获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向企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 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年度经营情况监测。企业按照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年度经营情况,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审核并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2.考核性动态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监测。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监测中如发现企业个别非关键指标偏离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留待观察一年,在下一年度继续参加监测,若仍存在问题则视为监测不合格。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要勇于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