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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16期)

2024-04-28 15:22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杨玉国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58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59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乐清市保丰超市有限公司乐清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天怡奥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西湖藕粉(未添加蔗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海县西店熊夕祥切面店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海县倩南牛肉面馆购进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温州市鹿城区洪殿潘统苗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绍兴市柯桥区钱清卿仁恒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绍兴市柯桥区兰姐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绍兴市柯桥区存凯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振磨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桐乡市梧桐周星才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象山锦亚餐饮店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八)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销售的菜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宁波市奉化区大桥农贸市场内王明君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江山农贸城吴水华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长兴胡红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衢州市柯城麦吉鲜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三)宁波奉化方桥刘丽丽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奉化方桥刘丽丽蔬菜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四)衢州市柯城品惠贸易商行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五)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集市中心蔬菜区个体工商户魏建良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衢州大润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瑞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头鱼鲞,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乐清市北白象杨须甫超市销售的标称开平市银江调味品厂生产的味极鲜(酿造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衢州江山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荣成市科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衢州、舟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衢州、舟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