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
会议现场(屠轶钦 摄)
据了解,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对此《条例》提出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和防治协作机制,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染的源头问题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机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针对食用动物产品,《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此外,从浙江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注意到,《条例》鼓励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研发应用动物防疫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加强数字化改造,提升动物防疫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据悉,《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郭其钰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