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三部规章分别为《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次修改三部规章,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就《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此次修改一是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删除第二款。二是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此次修改一是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删除第二款。二是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就《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此次修改一是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是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据了解,三部修改后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