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信〔2019〕7号)的有关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8年年度报告,并正式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书请自行登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工商网上办事/资料下载/外资登记业务专区下载,网址://ynamr.ynaic.gov.cn)。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代表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