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以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4月2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多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容,通过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邀请系统内外食品经营管理专家参与、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经过在全疆多地大量的实地调研,最终制定了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并已由该局法规处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完成了自我审查。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登记证管理、监督检查、附则。所称小餐饮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根据《办法》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办证场所公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经营者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优化了办事流程,精简了申请材料,但是并没有降低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亮点有不再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办理登记;减少了食品经营登记和摊贩备案的申请材料,比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工艺流程说明、周围环境布局图等,取消提供的材料完全可以由核查人员或者监管人员现场查看;优化了审批方式,增设了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人,其取证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直接压减到当天取证;完善了核查表单,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分别制定了核查打分表;优化了核查手段,可以进行远程视频核查;允许核查未通过的申报单位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也可发证;扩大了登记换证时限范围,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期间,提出申请即可,以前是5个工作日;优化食品经营登记变更和延续程序,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核查;调整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编码方式,便于查询统计。(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