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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1-09-08 15:08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梁军昌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梁军昌)9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违法代理商标、发布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无证经营、销售假酒等违法行为,其中2起案件因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一:成都市某商标事务所违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案

2021年4月2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和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行动,对成都市某商标事务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新都区一酒类经营部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为其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经查明,该酒类经营部的核准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食品、茶水服务,而该经营部却通过当事人在4类润滑油;润滑脂;14类贵金属锭; 贵金属制盒; 首饰盒; 钟; 手表;15类电子乐器; 钢琴; 口琴; 乐器盒;音乐盒等16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无论从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方面来看,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而当事人的投资人曾某和申请商标注册的酒类经营部经营者实际上为同一人,当事人在明知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这一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对该事务所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4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0元。

案例二: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锦江区静渝路48号的“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完美体育·WM有显示“一、大型通信公司定制委培,100%成功就业”等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和无法考证的数据。经查,当事人为更好地进行推广,制作含有“专科学历也能月入过万?通信工程师(华为认证)成就你!一、大型通信公司定制委培,100%成功就业;二、入职起薪6K-9K,均薪8K;高级工程师12K起步!三、长达1-2年的‘工作无忧’保障服务”等宣传内容的广告,发布在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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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具有保证性承诺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3月22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有当事人与一家美甲美睫店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站对该店提供刷好评、刷访客、刷收藏等服务,服务费用3900元。经查明:当事人通过QQ优质服务群邀请群内人员到店免费体验刷好评、点赞,服务期间共刷好评21条,并完成点赞约100条。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该条款所指的对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例四: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3月19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接成都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牛華八婆麻辣烫特制麻辣烫油碟”,在无投诉人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使用“牛華八婆”商标用于经营。经查明:成都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牛華八婆”麻辣烫曾多次登上知名媒体节目,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其从2018年9月1日起就委托生产加工特制麻辣烫油碟产品,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先。当事人于2020年5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特制麻辣烫油碟,其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在名称、文字、图形、色彩及排列组合上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当事人生产的特制麻辣烫油碟与“牛華八婆”麻辣烫联系起来,使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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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上述情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违法产品;3、并处罚款39000元。

案例五:都江堰市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案

2021年5月28日,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中药柜抽屉中放置的蜜百部、茵陈、炒栀子等10种中药配方颗粒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述劣药。经立案调查,从该院电脑数据库中导出的台帐显示: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三种,其中蜜百部使用84袋、茵陈4袋、炒栀子16袋,共计销售金额1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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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如下处罚:1. 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2.没收违法所得183.40元;3. 罚款100000元。

案例六:成都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2021年4月12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机关交办及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对武侯区佳灵路上的成都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初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4月9日至4月11日第20届中国西部国际广告节参展时,将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内容、党徽、数字“100”“1921”“20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商品(茶杯礼盒及笔记本)进行展示,从而推广自己能够从事定制带有上述涉案商品图案的商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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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

案例七: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品案

2021年1月23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成华区青城山路118号4栋1层2号开设的贵州茅台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展示柜内均为空的展示酒盒和酒瓶,但该店出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幢24层2405号,不能出示经营场所为成华区青城山路118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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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截至处罚前,仍未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210元;2、罚款503550元。

案例八:马某、陈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3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园街的某快递服务点将到货一批假冒茅台酒。该局执法人员和金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执法人员在快递服务点将收货人马某挡获,并当场开箱检查。经清点,该批茅台酒总计22箱132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明,马某于6月初通过微信公众号“老酒收藏之家”加入名为“酒水交流群”的微信群,添加了群主陈某为好友,并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定金6000元,在收到物流单号后又通过银行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首批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264000元约定在验货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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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马某、陈某、李某某涉嫌购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该批货物价值总额为3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九:盛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毛肚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青白江区交通执法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后,于2021年1月5日对在成都银犁农产品冷链交易批发市场涉嫌无照经营的盛某进行了查处。经查明,盛某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现款现货的方式,在成都濛阳水果批发市场附近一名张姓中年男子处,以总价12万元购得268袋冷冻牛毛肚(9621.2kg),委托孙某运输至银犁农产品冷链交易批发市场附近被青白江区交通执法大队挡获。上述牛毛肚产品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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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当事人盛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毛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经检疫的牛毛肚268袋;3、罚款1205000元。

案例十:成都某串串香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6月5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成都某串串香火锅店经营的红油调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红油调料”、“海椒面”、“干辣椒”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被抽检的“红油调料”、“辣椒面”经检测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物质。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红油调料”是自己制作的,用于串串食品的腌制、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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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