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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发布“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 6起涉食品安全

2022-03-11 17:01来源: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王静

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6起涉及食品安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以案为鉴,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红豆薏米红枣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红豆薏米红枣粉共计生产200罐,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利润2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粉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土豆粉共生产500袋,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羊肉馆销售的羊肉经核称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案。《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价高于100元/kg的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允许负偏差为1g。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结算器具准确度符合要求。其销售的羊肉价格为170元/kg,其现场销售的两份羊肉,票据一显示的结算重量为500g,经核称其实际重量值仅为320g,负偏差为180g,超过规定180倍;票据二显示的结算重量为500g,经核称其实际重量值仅为340g,负偏差为160g,超过规定160倍。当事人销售的羊肉经核称后负偏差严重超过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蛋糕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枣子蛋糕案。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枣子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蛋糕共3kg,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某商贸部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子案。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件货值金额504元,违法所得504元。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鸡蛋案。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玉米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涉案玉米鸡蛋257.975kg,销售金额3424.85元,且未查验玉米鸡蛋的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