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岳池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中依法查处一起经营使用回收油案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5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岳池县公安局在岳池县罗渡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时发现,某自助鱼火锅店存在将顾客就餐后剩下的锅底炼制“老油”,并将“老油”加入锅底再次提供给来店就餐顾客食用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26.45斤液态稠状油脂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18日起,将顾客就餐后的红汤牛肉锅底端回厨房,用木柄勺子将锅底上方漂浮的红油全部舀出来,倒入灶台上方的不锈钢桶中。于1月25日将配料(小葱和适量清水、白酒)加入不锈钢桶中,经加热、冷却等流程,加工提炼出回收油31斤(含不锈钢桶、木柄勺子、液态稠状油脂重),除去不锈钢桶、木柄勺子重量实际获得回收油25斤。当事人将0.5斤回收油加入红汤牛肉锅底中,以328元/锅(含4.5斤鲜牛肉、16个配菜)的价格销售给就餐顾客食用。截至2月5日,当事人使用5斤回收油制作了10锅红汤牛肉锅底供就餐顾客食用,共获得营业款3280元,获得利润900元。余下20斤回收油折合货款100元。
因该自助鱼火锅店涉嫌经营回收油脂,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月6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岳池县公安局。4月9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载明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扣押的涉案物品、上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
以案说法:
“这是一件典型的火锅店使用回收油案件。”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文仲介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共同检查快速锁定证据形成了良好的配合,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详细介绍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能够争取从宽处理的相关知识,促使当事人当场认罪认罚。在案件后期调查判罚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调查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其中检察院综合采纳了三名人民监督员,一名省级人大、政协委员,一名县级人大、政协委员建议,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不予起诉,移送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后,对该案及时快速处置,充分采纳公安局调查询问材料、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现实表现,最终对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良好的行刑衔接对于案件查办处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仲表示,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配合联合,依法查处打击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行为,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震慑,又实现了法与情的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