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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曝光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

2023-01-06 11:26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编辑:邢丹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开展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渔联动协作,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去年强化水产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并于日前曝光了一批“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闵行查处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中华鲟案

2021年12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某餐饮公司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发布“超大条中华鲟到店,欢迎品尝”等内容。执法人员在冷藏柜发现两条疑似“中华鲟”,当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上述鲟鱼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不属于中华鲟。当事人尚未销售即被查处,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8月,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静安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到辖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菜单及大堂内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包含“野生长江河鳗,售价每例268元”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渔获物的相关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涉案的所谓“长江野生河鳗”为人工养殖,并非于长江中捕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海崇明查处某饭店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当事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2年2月23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未见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当事人的相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前改正。3月7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复查,当事人仍未将2022年2月17日购进的鲫鱼、凤鲚的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江阴查处城东某水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江阴市城东某水产品店涉嫌虚假宣传“长江刀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3月9日,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在明知其所售的刀鱼为海刀鱼的情况下,仍向客户宣称所售刀鱼为“长江刀鱼”,并以每公斤4400元的单价,售出4条刀鱼,销售额2150元,获利477.2元。

当事人对所售刀鱼的产地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苏丹阳查处云阳镇某美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8日,江苏省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云阳分局对丹阳市云阳镇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美食店门头LED滚动屏正在滚动播放“长江三鲜”的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中旬左右,以“长江三鲜可接受预订”的宣传用语进行宣传。截至案发未接受过预订,也未经营过“长江三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江苏南通查处某生鲜超市虚假宣称售卖“江鲈鱼”案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生鲜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水产品销售区域某标价牌显示“品名:江鲈鱼,价格每斤23.9元”。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鲈鱼为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从南通四季食品城购进的普通养殖鲈鱼,并非来自长江的鲈鱼。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七:浙江临海查处特大非法捕捞销售“长江刀鱼”案

2022年4月,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商贩陈某在兜售“灵江刀鱼”。经询问,执法人员判断陈某还有上家,随后将线索通报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并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锁定在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的违法犯罪团伙。6月18日至19日,专案组分赴宁波、椒江、临海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船只2艘、捕鱼工具30余件,缴获一批刀鱼。经查,2022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违反全省“八大水系”禁渔制度,在临海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数千公斤,并冒充“长江刀鱼”之名以高价向省内外贩卖牟利,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临海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八:浙江永康查处某酒店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含“红烧河豚”字样的宣传板及菜品为“长江河豚趴草头”的菜单。经查,当事人在排菜时以“长江河豚趴草头”的菜名向消费者推销,并以“长江河豚”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相关菜品。实际上当事人使用的河豚鱼系养殖的速冻河豚鱼(暗纹东方鲀)。当事人对河豚鱼的产地不准确、清楚、明白表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销售的是长江野生河豚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九:安徽芜湖查处某民俗农庄餐厅虚假宣传水产菜品案

2022年1月26日,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暗访检查时,发现龙山街道临近长江的某民俗农庄餐厅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中标注有“野生甲鱼”“阿根廷对虾”和“中华鲟”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所称的“野生甲鱼”实际为养殖甲鱼,“阿根廷对虾”为国产青虾,“中华鲟”没有采购过。

当事人虚假宣传水产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菜品数量较少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相关水产菜品原料来源合法,并及时消除虚假标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案例十:安徽含山查处赵某某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8月24日,安徽省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线索,对含山县林头镇水产品个体工商户赵某某涉嫌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赵某某自2022年4月以来,陆续从代某某、胡某某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合计货值2600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前已销售并获违法所得700元。上述渔获物经公安机关查证,系代某某、胡某某在长江支流裕溪河(禁捕水域)从事生产性捕捞的,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965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一:安徽铜陵某饭店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制作菜品销售案

2022年9月20日,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线索,对郊区某饭店涉嫌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5日、4月12日,4月13日从吴某某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合计货值255元,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前,当事人已将上述渔获物制作成菜品销售并获违法所得204元。上述渔获物经公安机关查证,系吴某某在长江干流(铜陵段)从事生产性捕捞。吴某某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4590元的处罚。(菓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