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长春新区农业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农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工作,并于1月28日前上报有关人员信息;各地要按要求制定本地推进工作实施细则,于3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有关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刘励蔚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0431-88906322 jlsncpjg@163.com)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重大部署,全面优化农村营商环境,推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动能,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制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强化主体培育,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
(一)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主力军。采取国外研修、省内外培训、线上线下教学等形式,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管、农村实用人才、现代青年农场主、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等人员的培训,加快培育一批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为重点的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科教处、产业发展处、培训中心、农广校、产业办、加工中心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二)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补贴支持,对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围绕发展农业农村新业态、培育“新农人”,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发展。选树一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优秀典型代表,总结他们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事迹,组织优秀典型代表组成宣讲团,广泛传播宣传他们的发展模式和先进经验事迹,营造农村创业创新良好氛围,弘扬双创精神。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选拔一批创意项目加以孵化,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农村经济新动能。(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化政策措施,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四)积极引导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要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托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加大支持力度,通过组织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投入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计划财务处、产业发展处、政策与改革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发展规划处、产业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积极配合金融部门不断完善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立足解决农村金融在网点、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在建立健全农业融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开展涉农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创新试点,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积极探索住房、大棚、农机以及土地经营权等创新型抵质押业务。(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计划财务处、园艺处、农机处、经管站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六)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时,优先予以推荐认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农业、服务农民、振兴乡村,参与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产加销一体化项目、为农民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支持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对建设马铃薯、果蔬、特色产品等农产品储藏窖、冷藏库、热风烘房等设施给予补助。(产业发展处、产业办、加工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新业态。鼓励支持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休闲旅游合作社,或与社会工商资本联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鼓励社会工商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农业旅游项目,引导更多的现代要素流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返乡创业,组织带领农民,立足当地资源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开展各种休闲旅游活动。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闲置农房和院落、林权、设备设施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项目,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产业。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示范县、美丽休闲乡村和示范星级企业。组织开展精品线路和景点推介活动,帮助休闲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宣传推介休闲产品。(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八)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园艺产业。扎实推进设施园艺产业 4 年发展计划实施,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民营经济组织建设 30 亩以上设施园艺规模园区。重点支持建设标准化日光温室、标准化塑料大棚和标准化简易棚。到 2020 年底前,新建标准棚室按照 每亩温室 10000 元、大棚 4000 元、简易棚 1000 元标准进行补 助。(园艺处负责组织实施)
(九)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机械化生产。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民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采取“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 到卡”的方式进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现代渔业。鼓励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渔业产业,开展名优水产养殖、湖库绿色增殖、池塘标准化养殖、冷水鱼工厂化健康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加快发展休闲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提高综合效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省级水产补助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将从事水产养殖的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纳入水产推广机构培训范围,加大养殖技术、鱼病防治等技术培训服务力度。(渔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种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农民利益的公共设施建设、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推广给与支持,培育特色主导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园区示范带动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建设直接补助以及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特色产业标准化基地建设,重点培育打造设施园艺种苗、食用菌、山葡萄、蓝莓、苹果梨、灵芝、柞蚕等一批优势特色农产品核心生产加工基地及种源保护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扩大生产加工规模。(发展规划处、园艺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利用。鼓励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打造国内和国际品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和国际知名展会,免除展位费,实现企业展位费用“零负担”。重点培育大米、杂粮杂豆、人参、鹿茸、食用菌等知名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做大做强吉林玉米、杂粮杂豆、长白山人参、食用菌等“吉字号”品牌。积极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为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生产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给予认证补贴,并优先纳入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开展追溯与推广。加快推进“长白山人参”品牌建设项目、人参种植基地建设项目、人参质量安全控制等项目的实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人参精深加工。推进农业对外合作,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吉京、吉浙等农业合作项目。(市场处、绿办、参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以小微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补助、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农业处、科教处、农机处、农机中心、农业总站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服务力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四)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化规模化流转。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化、规模化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推广土地托管、土地入股、代耕代种等主导模式,推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执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为规范管理,促进有序发展,对企业等各类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要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加强风险防范。(政策与改革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开展政策辅导及各类对接服务。组织开展龙头企业培训活动,辅导相关产业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组织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或组织与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化解融资难题。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科企对接活动,打通科研成果流向企业的通道,助力转型升级发展。搭建各类服务型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投资、创业、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集散、项目对接、会商洽谈等服务,聚集资源,服务发展。(产业发展处、市场处、科教处、产业办、经管站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指南,开展办事事项标准化建设,依法梳理申请条件、规范申请材料,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和现场办理“只跑一 次”。(审批办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加强涉农法律法规宣传,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开展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省级统筹、县为主体、村为基础、社会参与的监管体制要求,建设运营益农信息社、村级示范社和乡镇中心社,完成省级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开发升级,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公开、产销对接、农业技术等涉农信息服务,强化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合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十九)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抓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明确任务,分清职责,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形成工作实施方案或操作办法,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把支持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策落实督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村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协助负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跟踪调度,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一)充分发挥联系部门作用。按照省政府突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及单位,严格执行省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全面搞好协调沟通、跟踪督办。(产业发展处、加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