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韩野)为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推行 “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实现监管、执法、服务有机融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第二批市场监管系统支持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案例。
案例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指导李某改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绿园区一炸鸡店李某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确有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但涉案侵权装饰装潢均在当事人兑店前即存在,其在接手后继续使用,非主观故意,其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包装袋、包装盒等随餐配送物品均未使用涉案商标。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撤换涉案装潢装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绿园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购物广场改正销售不合格方形光板不锈钢筷子行为。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反映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方形光板不锈钢筷子“标签标识”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并指导其签订了《信用承诺书》。
案例三: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指导某山庄补报年度报告。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在工作时,接待白山市浑江区某山庄来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因时间已超过年报截止日期,其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及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考虑当事人经营地址在三道沟镇滴台村,因疫情影响管控近两个月,鉴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浑江分局依法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予行政处罚,并帮助其补报年度报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四: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小商品摊床改正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行为。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超市内一小商品摊床在其经营场所粘贴“全球最低价”字样的广告宣传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违法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相关规定,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建议书》。
案例五: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生鲜超市改正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且价目标签不全销售行为。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汪清县某生鲜超市存在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且价目标签不全销售行为,考虑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相关规定,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其完善全部商品价目标价标签,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且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案例六: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医院改正发布含禁止内容的广告行为案。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对梅河口市某医院发布广告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宣传时含有“顶尖”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在得知标注“顶尖”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其进行删除,且该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浏览量低,仅为24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四条,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宣传和教育,不断释放执法温度和善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