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根据《预案》,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事发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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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案》,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预案》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阴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