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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7-05 08:30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菜处理利用的意见》(甘政发〔2011〕13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废旧农膜主要指废旧农用地膜,尾菜是指未经鲜食利用的残次蔬菜及加工处理时产生的叶、根、茎和果实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及蔬菜主产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工作。

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奖代补资金、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以奖促治资金。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蔬菜流通环节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更新设备、扩大产能、提高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力等方面。

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田间堆肥、沤肥所需防渗材料、包覆材料、腐解菌剂等物化材料及开展技术培训、宣传等方面。

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田间试验、技术集成示范、宣传培训、模式探索、机制创新等方面。

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示范、推广等方面。

以奖促治资金是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给予的奖励,主要用于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一)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监督实施。

(二)组织蔬菜种植农户开展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25%,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组织有关乡(镇)、村(组)实施。

(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1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承担。

(四)省级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和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及以奖促治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

(一)以奖代补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有关县(市、区)农膜覆盖面积、农膜使用量、回收利用目标、工作基础及蔬菜流通环节尾菜产生量、处理利用目标、蔬菜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工作基础等因素,按照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二)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有关县(市、区)蔬菜种植面积、蔬菜生产环节尾菜产生量、处理利用目标及工作基础等因素,按照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由省农牧厅在市(州)农业环保机构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县(市、区)区域代表性、工作基础、工作积极性等因素,遴选确定年度建设县(市、区),并根据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项目申报的方式,遴选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并根据研发推广任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五)以奖促治资金,由省农牧厅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省级专项预算批复后60日内,省财政厅按照省农牧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二)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后60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先将70%奖补资金拨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须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完成任务的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剩余30%奖补资金。经考核未完成任务的,暂停拨付奖补资金,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务的,收回奖补资金。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以奖代补资金最迟不晚于11月底前拨付到位,尾菜处理利用以奖代补资金最迟不晚于10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及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须在30日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关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后,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应将资金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目标及流通环节尾菜处理利用目标挂钩,制定相应奖补办法,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应与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签订包片回收协议,明确企业回收区域、回收价格、回收加工数量、回收加工目标等指标;应与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处理利用协议,明确企业(专业合作社)处理加工数量、处理利用目标等指标,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及尾菜处理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报市(州)农业环保机构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应制定完善对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考核管理办法,不定期对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按照与企业(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废旧农膜包片回收协议、尾菜处理利用协议,对企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州)农业环保机构不定期对承担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及承担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对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不定期对县(市、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与尾菜处理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承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项目的单位,应与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完成后,由省农牧厅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环保机构。市(州)农业环保机构组织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9月14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印发的《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10〕226号),2012年4月18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印发的《省级财政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12〕90号)同时废止。